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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mg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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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3-09-1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的通知

庆林发〔2023〕345号

 

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华池、合水、宁县、正宁管理局:

现将《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8月30日



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自然保护区日常保护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设置三级保护管理机构,即: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华池、合水、宁县、正宁管理局(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和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xxx管理站(以下简称管理站)。

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三级管理机构应当严格履行管理职责。

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承担自然保护区的统筹管理职责。具体为:贯彻执行国家、省上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职责,按权限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设工作;制定自然保护区各项保护和管理制度,对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进行统筹安排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依法组织查处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承担所管辖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保护管理工作职责。具体为: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负责辖区内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调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与资源监测,保护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配合开展自然保护区的有关科学研究工作;配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对违反自然保护区管理规定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负责自然保护区界标的竖立和管理。

管理站承担管辖区域内的自然保护区日常保护管理职责。具体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对管辖区进行日常巡护管理,防范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承担自然保护区内林草种质资源、植物新品种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对自然保护区内的动植物等自然资源以及生态环境进行日常调查、统计、监测和保护,及时上报有关信息;承担上级部门下达的自然保护区有关科学研究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应严格按照核心区、缓冲区和实验区三区管控的要求和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进行保护和管理。

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保护区缓冲区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的目的,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严格按照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自然保护区实验区严禁开设与自然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

第六条  严格执行进入自然保护区行政许可规定。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建立机构或修筑设施的,严格按照甘肃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甘林保发﹝2023﹞48号)等相关规定和庆阳市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甘肃子午岭省级自然保护区行政审批事项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试行)》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对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科学研究、资源调查、参观等符合规定的活动,应当按照活动方案、准许范围、规定路线等开展全程督导、跟踪检查,防止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发生。

对于原住居民必要的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原住居民应向所在县林草主管部门申请,经县林草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所在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备案。

第七条  在自然保护区使用林草地资源从事相关活动,需要长期占用或临时占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第35号令)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规﹝2021﹞5号)《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草规﹝2020﹞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林草地征占用行政许可手续。 

自然保护区各级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林草地保护利用管理,严格执行林草地用途管制、分级保护、分类管理等相关制度,禁止未批先占、少批多占、超期限使用林草地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严格执行自然保护区内林木采伐采挖规定。在自然保护区采伐、采挖树木,必须履行行政许可审批手续。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和采伐许可证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自然保护区进行采伐、采挖。

对采伐自然保护区已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的林木时,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采伐自然保护区内已批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范围内林木有关问题的复函》(办资字﹝2020﹞57号)规定,进行采伐清理。

在自然保护区内采挖林木的,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林木采挖移植管理的通知》(林资规﹝2021﹞4号)等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森林防火工作,由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指导实施,并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县统一调度。

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应当加强管辖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健全森林防火责任体系、工作制度,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森林草原防火期,实行领导带班、24小时值班和火情信息报告制度。值班人员要做好值班记录,严禁脱岗、漏岗。

加强防火基础设施和信息化建设,及时维护补充防护装备机具等,强化应急准备,提高快速反应能力。管护人员要携装巡护,严格管控火源和盘查闲杂人员,发现火情及时处置,并逐级上报。

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由庆阳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指导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管理站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禁止乱捕滥猎滥食、乱砍滥伐,对受到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造成野生动植物威胁时,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定期收集野外监控信息资料,掌握野生动植物消长情况和活动轨迹,开展有针对性的保护。

对危害人畜安全和农作物的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应当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十一条  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和管理工作,由庆阳市林木病虫检疫防治站指导实施。

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负责组织管理站落实自然保护区林业有害生物的日常监测、预报、防治等措施,加强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管控,防止传播蔓延。

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由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督导实施。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绿盾”等专项行动,全面进行排查,及时制止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内整改完成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行重点巡护检查,巩固整改成果,防止问题反弹。管理站要加强日常巡护管理,发现人类活动等苗头性问题,及时劝导制止。

对国家、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反馈的人类活动点位(线索),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要先行核查,弄清情况,配合市、县生态环境、林草主管部门,完成核查上报工作。

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落实目标管理制度,将保护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责任。把平时督查考核作为重点,督促责任落实;按照各自职能分工,认真落实任务,按时上报资料,全面收集保存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标本等各类资料。

第十四条  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适时组织开展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勘界立标、科学研究、综合科考、行政案件查处、制度制定等各项统筹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定期对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开展监督检查,重点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工作制度落实、“绿盾”专项行动开展、反馈问题整改、森林防火值班值守、森林资源管护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2次的督导检查。

第十六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对管理站工作责任制落实、基础设施建设、管护人员配备、责任区管理、专项行动开展、内业资料整理等工作完成情况进行每年不少于4次的督查,督促管理站落实巡护管理制度,防止乱砍滥伐、毁林开垦、乱占林地、乱捕滥猎、乱挖乱采、乱搭乱建等各类破坏森林资源现象发生。

第十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管辖区域内自然保护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和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备案;修订完善管辖区域内自然保护区具体的保护管理制度,落实监督管理职责。

第十八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利用多种媒体,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甘肃省自然保护区条例》《庆阳市禁牧条例》《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宣传,增强全民保护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意识;加强教育培训工作,提高管护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升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教育宣传培训每年不得少于4次,管理站每年不得少于6次。

第十九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管理站要会同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成立联防联保组织,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实现自然保护区管理分局、管理站与县乡村齐抓共管的格局。

第二十条  管理站应当结合辖区实际,科学合理规划管护人员片区,布设重点巡护和一般巡护线路,明确具体巡护目标,做到巡护不留死角、不留空当。管护人员在执行巡护监测任务时,严格按照规定的巡护监测项目、内容、线路和要求进行巡护,仔细观察和记录巡护中发现的情况,认真填写巡护监测日记,严禁弄虚作假、捏造数据记录。管护人员应当加强自然保护区卡口管理,对进入车辆、人员进行检查登记,并负责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工作。

管理站应当加强管护人员管理,细化管理措施,对管护人员出勤、责任区管理、工作任务完成等情况进行每月不少于1次的督查。对巡护工作实行周、月、半年量化考核,落实奖优罚劣机制。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为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由甘肃子午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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